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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企业及个人公益性捐赠新政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09:21:10 阅读

    解读 | 企业及个人公益性捐赠新政

     春节过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税改关键句解读: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可结转三年扣除

    为了解决怎么结转的具体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目的就是明确结转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当年扣除限额规定、结转扣除顺序等事项,便于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和企业公平享受国家对公益慈善捐赠给予的优惠:

    一是明确了结转年限

    结转年限为“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这就是说最多可以结转到第四年。

而且,当年发生的捐赠向以后年度结转的,“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这就是说每年的捐赠都是独立结转,不能与第二年的捐赠混在一起形成无限期结转。

    二是明确了当年扣除限额

    当年准予扣除的捐赠既包括企业当年发生的捐赠,也包括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合并起来“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如果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当年发生捐赠>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最多只能按照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享受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向下一年结转。

    三是明确了以前年度结转捐赠和当年发生捐赠的扣除顺序。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采用的先进先出法。

 

    四是明确了“结转三年”政策的生效时间。

    向前进行了追溯,从《慈善法》施行之日开始。

     财税〔2018〕15号的执行时间是自2017年1月1日起,确保了纳税人在今年5月底前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可享受结转扣除政策;而且,2016年9月1日(即《慈善法》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捐赠就可以纳入结转了。

【例】甲企业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向上海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捐赠时的公允价值120万元,历史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已经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假设甲企业2017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以支付现金形式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 2018年会计利润总额400万元,以支付现金形式发生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5万元,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支付现金形式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4万元。

    这个文件充分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鼓励。


    此外,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也具有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份,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张某2018年3月工资收入10000元,当月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某贫困山区的失学儿童,还向某慈善组织(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款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元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6500×30%=19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1000)×20%-555=545元。

 

    可见,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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