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录用,进入试用期。
第三章 试 用
第六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七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入 职
第九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秘书处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十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
第十五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十六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秘书处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对专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温州大学内部调配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在学校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处提出,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第八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温州大学同类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第九章 休假体检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三十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章 返聘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基金会服务,经秘书处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基金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返聘人员补助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秘书处提出意见,交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