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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校友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2011〕31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在温州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校友及其所在单位、各地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以下均称捐赠人)为学校建设发展自愿向学校捐赠款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根据自愿自由的原则、尊重捐赠者合理意愿的原则、捐赠专款(物)专用的原则进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四条 捐赠项目:
  (一)助学、奖学奖教基金
  指定用于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奖励在完成学业或教育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教师;在温州大学建设与发展中作出特别贡献的教师和学生。
  (二)创新创业信用基金
  指定用于资助需要帮助其完成创新创业的学生和老师。受助人须与基金会签订协议,协议到期时将资助金归还基金会,实现资助金的滚动使用。
  (三)教学基金
  指定用于教师或教学团体开展专项教学活动;指定用于购置图书资料或教学仪器设备等教学辅助设施。
  (四)科研基金
  指定用于资助教师、学生或研究机构开展专项科学研究。
  (五)捐建大楼、校园景观等工程项目
  指定用于捐建建筑物、教学设施、校园景观等工程项目。
  (六)实物捐赠
  指捐赠各类图书、教学仪器设备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七)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其它项目
  如捐助重大会议、纪念活动、人才培训等专项事业发展项目。
  (八)校友基金
  非定向捐赠资金和校友年度捐赠资金均归入温州大学校友基金会。校友基金捐款数额不限,每年校庆日(5月19日)前后为集中捐赠时间。校友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开展校友工作、校友会活动、校友资助、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等。   

  第五条 校友联络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办理捐赠的相关手续,负责捐赠的登记和统计、捐赠协议的审核和履行、捐赠款的使用监督、捐赠物的分配使用、接受捐赠人的咨询等。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第六条 学校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管理。确需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可向受赠方提出质疑,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受赠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助学、奖学奖教等各类基金,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联络办公室派员参加评选工作,并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进行工程项目决算,并将审核结果、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九条 所有捐赠资金统一缴入“温州大学”账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校友捐赠”项目,并进行项目核算和管理。校友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捐赠情况,给相关学院、部门单独设立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各类捐赠资金不得以学院、部门、个人等形式擅自存放或使用。

  第十条 捐赠人可用以下方式进行捐赠:
  (一)在线捐赠
  捐赠人登陆/03534636/GuestBook.aspx?Action=Write
,按指定要求办理即可。请注明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及用途
  (二)银行转账
  通过银行转账至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账 户 名: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
  银行帐号:715000120190006667
  请注明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及用途
  (三)邮政汇款
  收款人:温州大学校友联络办公室
  地 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南校区行政楼1009室
  邮政编码:325035
  请注明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及用途
  (四)返校捐赠
  捐赠人返回母校捐赠,请与校友联络办公室联系。
  地  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南校区行政楼1009室
  联系电话:0577-86680820  86680822

  第十一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 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并登记造册,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二)向捐赠人颁发证书、纪念品或者为捐赠人刻碑纪念。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荣誉称号。
  (三)对于捐资设立的各类基金,可以由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
  (四)对于捐建的建筑物、教学设施、校园景观等工程项目,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资纪念;捐赠人单独捐建的或者主要捐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捐赠工作,对捐赠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温州大学校友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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