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的相关文件,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⑴《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浙财税政[2012]24号)
⑵《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63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浙财税政[2013]18号)
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杭州宋都公益基金会等317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6号)
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浙财税政[2017]5号)
(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浙财税政[2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