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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6-17 16:32:16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浙江省教育厅、民政厅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基金会依法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按其用途或(和)时间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收取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对于基金会接受的文物资源捐赠,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四)对于基金会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人提供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基金会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或办理资金往来业务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必须符合公益性捐赠的定义,即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依据有效凭证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基金会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应开具的票据。

第九条 票据的领用、开具和保管

基金会依法办理财政票据领用和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票据领用、使用、核销与保管工作。会计不定期对票据的领用、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支出主要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和行政支出。

(一)公益事业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行政支出是指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转而发生的行政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1.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2.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时由项目单位填写《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支出审批表》(见附表一),由项目负责人及经手人签字后,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5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三)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加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照温州大学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捐赠协议有指定用途或(和)时间限制(以下简称定向捐赠),要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来源及用途等设立项目编号单独立项管理;捐赠协议没有指定用途或(和)时间限制(以下简称非定向捐赠),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的基金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金额执行;若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尚未制定出台,则可暂时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行。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五条 非定向捐赠的基金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初基金会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或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并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补充确认。

第十六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其使用情况,以保证严格执行该捐赠使用协议,如协议过程中发现违反捐赠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需每年组织一次项目专项盘点,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综合分析后,对长期停滞等非正常项目资金进行盘活,统筹使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中需要学校牵头实施的项目,如修缮、基建、设备购置等,由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可转至温州大学代为实施。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代实施项目,应遵循捐赠协议要求,积极推进,并在项目完结后或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基金会反馈执行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资产保值增值运作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现金支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基金会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资金存放管理根据《温州大学公款存放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物资管理

(一)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使用和保管环节的全流程监控管理。

(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统一参照温州大学固定资产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指定的用途使用捐赠物资;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四)基金会在开展资产交换或交易活动时,必须切实维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公允价值原则: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五)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二十四条 债权债务管理。严禁向个人或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毫无关联的借款。若因业务需要确需对外借款,必须依法依规签订正式借款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落实债权债务管理责任,建立日常清理、定期分析、定期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和考核制度,严控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对外投资项目,应事前充分进行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并经理事会会议表决2/3以上理事同意通过。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基金会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组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楚的要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是运用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对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预算资料及电子档案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共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利用和管理等工作。档案馆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的保管、利用和牵头组织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温大基金〔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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