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Fast Track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9-13 13:33:52 阅读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票据的保管业务。

四、财务票据应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会计与出纳分别保管。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经过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汇报。

十一、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版权所有: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