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基金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四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基金会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基金会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理事会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十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理事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理事长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按项目审批权限呈理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九条 理事会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长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基金会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理事长或由其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订之合同,均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