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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优良学风班”和“学习标兵”评选活动的通知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0-27 15:01:52 阅读

 

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优良学风班”和“学习标兵”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学院、各班级: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根据《温州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行政〔2016〕150号)和《温州大学“学习标兵”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行政〔2016〕149号)的规定,决定开展2015/2016学年“优良学风班”和“学习标兵”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1、“优良学风班”评选对象从温州大学2014/2015学年“优良学风班”立项达标的班级中推荐产生(见附件1),学院推荐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班级总数的10%以内。

2、“学习标兵”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院推荐比例原则上为全院学生数的5‰以内。

  二、评选条件
   参照 《温州大学“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行政〔2016〕150号)和《温州大学“学习标兵”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行政〔2016〕149号),见附件2,附件3。

三、时间安排
   1、10月31日-11月14日,学院将通知精神传达给每位学生,以及2014/2015学年的立项班级,对照评选条件广泛宣传动员并组织申报,根据评选程序,确定“优良学风班”候选班级及“学习标兵”候选个人名单。

2、11月15日之前,网上申请及书面申请,经学院推荐的“优良学风班”候选班级及“学习标兵”候选人,由候选班级班长及候选个人在学工系统进行申请,并向学生处提交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材料)。

  • “优良学风班”网上申请流程:学工系统-->评奖评优-->集体评奖-->集体评奖申请

  • “学习标兵”网上申请流程:学工系统-->评奖评优-->我的评奖-->学生评奖申请-->选择申请学习标兵

    学工系统申请将于11月16日关闭申请,请申请的班级和个人务必在此时间之前提交申请。

    “优良学风班”只能由班长在系统里申请,如班长无法提交申请,请先在学工系统的[学生干部队伍]中申请“学院班级班长”职务。

    3、11月16日-11月20日,学生处将对候选班级和个人进行申报资格复核,并公布参加评选名单;

    4、11月20日-12月10日,学生处安排“优良学风班”候选班级和“学习标兵”候选人公开展示及答辩,届时将安排各学院师生代表参加评选活动;

     5、12月中旬,对入选 “优良学风班”和“学习标兵”名单进行全校公示;

     6、12月下旬,学校发文,并对获奖班级及个人进行事迹展示。

    四、 报名材料要求
       1、申请表(见附件4、附件5),包括150字个人或班级主要事迹简介(学工系统申请理由可使用此事迹简介)。

    2、参选人或班级事迹材料,字数限1000字以内,鼓励提交音像资料,增加事迹的直观性和生动性。

    3、参选人或班级2张电子照片,尺寸不小于1024×768,照片应能够反映参选人或班级事迹和精神风貌,个人的照片1张证件照,1张生活照。

    4、各学院将推荐的候选班级候选个人材料统一收齐,并填写汇总表(附件7、附件8),于11月15日之前交学生处王婕姗老师处。

    五、其他事项

     1、各学院要将“学习标兵”和“优良学风班”评选的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个班级学生当中,广泛动员、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和班级进行申报,班主任要认真做好申报的指导工作。
        2、上学期发生重大恶性事故或安全稳定事件的立项班级,不能参加该学期的“优良学风班”评选;教师评学低于校平均分、学风检查、考试纪律、恶意拖欠学费等方面有负面评价记录的立项班级建议不推荐参加该学期的“优良学风班”评选。
        3、“学习标兵”推荐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均为班级前五名。二年级以上学生英语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音、体、美专业通过全国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外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至少两次获得二等(含)以上奖学金,且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获得一等奖学金。

    4、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并把申报和评选过程作为优化学风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周密安排,认真部署。

    六、奖励办法

    根据温大行政〔2015〕83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陈国同奖励基金和嘉华

    奖励基金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华奖励基金项目每年出资约7.5万元用于奖励本学年“优良学风班”;约1.5万元用于奖励本学年“学习标兵”。

     

    联系人:王婕姗     联系电话:86596067    

                                                        

                                                        学生处

                                             二〇一五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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