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瓯江特聘教授”岗位聘任管理条例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我校高水平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提高我校在国内外高校中的学术地位和综合竞争力,学校决定进一步完善“瓯江特聘教授”岗位聘任管理条例。
第二条 通过选聘“瓯江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政策,力争使部分优秀教师的学术和教学进入高水平行列,实现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新的突破。
二、申请对象
第三条 “特聘教授”面向校内所有在编在岗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公开评聘。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已作特殊约定的引进人才,按原人才引进协议执行,协议中首聘期履行完毕后可按本办法执行。引进人才如在首聘期内取得比协议约定的更高业绩,可提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但原协议待遇不再享受。
三、岗位设置
第四条 “特聘教授”分为领军人才、A类、B类、C类、D类五类。
领军人才、A类、B类、C类,名额不限,凡符合聘任条件者予以聘任。
D类面向校内所有在编在岗的40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每年遴选一次,择优评审,每次不超过20人。
四、聘任条件
第五条 一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自觉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对本专业和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具有带领本专业和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或在人才培养中取得突出业绩。
(三)申报人员身体健康,能开展正常教学科研活动。
第六条 业绩条件
“特聘教授”初次聘任的业绩条件详见附表,并符合本办法附则之相关规定。
“特聘教授”重新聘任的业绩须为上一个聘期开始到本次聘任申报截止期间所获业绩(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为近五年),且列入附表并符合本办法附则之相关规定。
五、聘任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领军人才、A类、B类、C类岗位申报于每年的3月、
10月受理;D类岗位申报于每年的3月受理。申报者向学院提出申请(“双肩挑”人员向专业归口所在学院申请),填写反映个人教学和科研业绩的《温州大学“瓯江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报者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严格按照聘任基本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向学校提出评议推荐意见。
第八条 学校对申报者申报信息进行公示,然后组织专家对各申报者进行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报校党委会批准。
六、岗位待遇
第九条 领军人才校内年基础津贴40万元人民币,A类人才校内年基础津贴为30万元人民币,B类人才校内年基础津贴为20万元人民币,C类人才校内年基础津贴为10万元人民币,D类人才每年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领军人才的聘期为8年,A、B、C类人才的聘期为5年,D类人才的聘期为2年。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和A、B、C类人才的评聘为连续2个聘期,第一个聘期结束后,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续聘或者晋级聘任;如不能按规定续聘或者晋级聘任,则第二个聘期降一级聘任,其中C类人才降级至学校一级教授岗位。
领军人才和A、B、C类人才在聘期内可以新业绩重新聘任。D类人才聘期结束后可以连续申报。
领军人才和A、B、C类人才的聘期和相应待遇最长至正式退休时自动终止。
七、附 则
第十二条 除国家级人才外,其他均为新温州大学成立(2006年2月14日)以来以温州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的成果或荣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可以是第二完成单位)。若以周期性建设类业绩成果(如专业、平台、课程等)再次申报,需以再次认定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选聘条件所列的教学、科研、育人成果,教学、科研项目,人才和平台等,均按照选聘当年学校相关文件予以认定。
团队或者平台类(如专业、学科、实验室等)项目负责人,需为连续三年以上担任原有校级及以上相关平台的负责人,且在近三年相关检查与评估中顺利通过。
第十四条 “特聘教授”聘任期间,受聘人员可以以“特聘教授”身份进行学术交流,并可以以教授身份申报项目;学院可以以教授身份给予相关待遇。
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不端等受到处理,或由于各种原因不全职在岗工作等,学校可以提前撤销其“特聘教授”身份并停发津贴。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须完成学校A1岗的工作任务并接受相应考核,具体参照《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补充规定》(温大行政〔2015〕56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已经评聘的“瓯江特聘教授”聘期尚未结束者,若无新业绩,后续待遇就高按照本办法续聘;若有新业绩则按照本办法重新聘任。本条例若与上级的有关人事管理规章、政策相违背,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大学“瓯江特聘教授”类型及条件
附件
温州大学“瓯江特聘教授”类型及条件
类型 \条件 |
奖励类 |
项目类 |
人才类 |
平台类 |
教学 |
科研 |
育人 |
教学 |
科研 |
教学 |
科研 |
领军 人才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 |
主持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 |
主持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二等奖; 主持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科)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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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讯作者身份在《Science》或《Nature》或《Cell》正刊上发表论文。 |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浙江省特级专家; 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和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获得者;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 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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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平台、国家重点学科的第一负责人。 |
A类 人才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 |
主持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的第二完成人,并主持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二完成人,并主持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主持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科学技术)一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二完成人,并主持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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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一类项目; |
国家百千万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创业人才、外专项目、青年项目)获得者; 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青年973专项、国家优青项目等获得者; 国家五个一批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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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平台的第一负责人; 教育部创新团队的第一负责人。 |
B类 人才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 |
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的第二完成人; 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二完成人,并主持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主持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主持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二完成人;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二完成人,并主持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主持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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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二类项目(其中一级子课题类负责人须同时主持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 以通讯作者身份在《Science》或《Nature》或《Cell》子刊上发表论文; 独立或者第一 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 |
省级教学名师; 省151人才工程重点层次; 省五个一批人才。 |
国家级专业、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的第一负责人。 |
三类平台、省一流学科(A)、省级科研创新团队的第一负责人。 |
C类 人才(具备其中条件之一) |
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二完成人; 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的第二完成人,并主持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主持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科)三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第三完成人; 国家专利金奖。 |
以第一指导师身份指导学生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最高奖; 以第一指导师身份指导学生获“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最高奖; 以第一指导师身份指导学生获教育部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最高奖。 |
国家级课程、国家级规划(优秀/精品)教材的第一负责人。 |
主持二类项目中的一级子课题; 主持三类项目(其中一级子课题类负责人须同时主持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 主持四类项目,且主持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 |
省151人才工程一层次。 |
省优势建设专业的第一负责人; 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的第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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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人才 (符合两个条件可获得申报资格) |
A.近五年教学业绩评价B以上且A不少于3次; B.主持五类项目1项; C.发表奖励分10分以上的权威级论文2篇或者A类专著1部; D.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E.作为第一指导师指导学生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1项; F.科技创新创业业绩突出者:横向课题到校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交易(竞价拍卖)达100万元以上;应用研究成果得到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获国家专利银奖的;或其他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地方突出贡献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