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浙江省教育厅、民政厅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帐、算账、报帐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由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来源及用途设立项目编号单独立项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每年年初基金会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并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的认可。
第九条 基金项目的支出管理
(一)定向捐赠的基金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执行或按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非定向捐赠的基金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项目支出时由项目单位填写《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支出审批表》(见附表一),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手人签字后,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1、5000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2、5000元(含5000元)以上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日常管理经费的支出管理
(一) 基金会日常管理费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
(二) 基金会管理费用一般限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
(三) 日常管理经费的开支,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照温州大学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达到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以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会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物资管理:应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使用和保管环节的管理;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物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基金会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组成,编制会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楚的要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是运用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对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