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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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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社会助学基金会章程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4-01 10:05:25 阅读

第一条 为广泛募集资金,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遭受意外损害急需救助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我校学有专长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各类学科重大竞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营造关爱学生、奋发成才的良好氛围,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特成立“温州大学社会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的来源主要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资(赠);校内部门、团体和广大师生的捐赠;基金的利息收益等。

第三条 本基金属于留本基金,是按捐方意愿设立的以本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助学的基金。

第四条 为监督管理并卓有成效地使用本基金,温州大学社会助学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由校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有重大贡献的捐赠人士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由学校领导兼任。基金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筹集、联系、受理捐资(赠)、基金发放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管理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坚持合法、安全的原则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基金的使用应充分尊重捐资(赠)者的意见,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六条 学校大力表彰捐资(赠)的团体和个人,向理事颁发聘书,向捐资(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将其名单列入基金会芳名录。捐赠金额达人民币贰拾万元以上者,聘为基金会理事;捐赠金额达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上者,聘为基金会副理事长。

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捐资(赠)名单,宣传其事迹。有突出贡献者在校园内建立永久标志或纪念物昭示捐资(赠)者的崇高义举。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审议批准基金使用项目计划,研究、解决本基金的有关重要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行使日常事务。

第八条 本章程自温州大学社会助学基金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温州大学社会助学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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